网银转账是投标保证金合法缴纳形式吗? 作者:木匠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3-04 14:22:56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就一货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为××年10月10日-10月17日。投标截止时间为11月4日上午9时。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5万元,要求投标人于11月1日16时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递交至指定地点,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A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

     11月1日,A公司以支票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发现代理机构名称写错了。由于时间关系,A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保证金,最终于11月1日15时30分,以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账户转入5万元投标保证金。


      11月4日,A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时被采购代理机构拒收,理由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A公司质疑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形式。但采购代理机构称,A公司未在有效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经协商,最终代理机构收取了A公司的投标文件。但在资格审查环节,评审专家认定A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按无效标处理。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内容违法违规但超出质疑期限,如何纠错?

     2.网上银行转账是保证金缴纳的法定形式吗?


     专家点评

     供应商未在有效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应承担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投诉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质疑的期限作出了严格规定,目的就是让供应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时及时进行维权,以尽量在开评标前纠错,防止评标结束后因招标文件的问题而导致废标,提高采购效率。


     招标文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文件之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是无效的。


     超过质疑有效期,招标文件违法违规内容侵害供应商权益如何纠正?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可以质疑的内容除了采购文件外,还包括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采购过程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的,通常情况下如果招标文件违法,采购过程也会存在违法行为。供应商在无法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可以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这样就能够对前期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了。


      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即使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也应当允许在采购过程中予以纠正,这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可以对评审过程提出质疑。

      网上银行转账是投标保证金的法定缴纳形式吗?


      首先在金额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预算的2%。本案例中预算为30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不超过6万元,因此招标文件规定的5万元是合法的。


      其次在形式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交保证金的形式较多,只要是非现金形式即可。本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形式提交,但排除了其他非现金形式,范围小于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形式范围,这就违反了实施条例的规定。


      因此本案例中,仅限定法定范围内的几种保证金缴纳形式是违法的,A公司网上银行转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有效的。


     最后在时间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标人就应当遵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的决定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少于20天,只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未侵犯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时间,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自提交投标保证金后至投标截止,如果投标人决定不参加,是可以退回保证金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为xx年10月10日,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为11月1日,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少于20天,是合法的。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数额和提交时间的规定是合法的,而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的规定是违法的。


     既然A公司以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有效的,那么代理机构就不能拒收A公司的投标文件。

      采购文件内容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形式的规定违反实施条例,评审专家不应按此规定继续评审。


      综上所述,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并不代表无法救济。从供应商的角度,可以通过对后续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间接纠错;从评审专家的角度,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停止评审并进行报告。


      法规链接

     《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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